康宁供应商行为准则遵循国际劳工组织(ILO)八项基本公约的主要原则,这些公约涵盖了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是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主题。这些约定是:
1.《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第87号)
2.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
3.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
4.《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5.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6.《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第182号)
7.《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8.《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以及下文更详细地阐述,供应商应承诺维护工人的人权,并以国际社会普遍理解的尊严和尊重对待工人。本承诺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移民、学生、合同工、直接雇员或任何其他工人。供应商还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尊重与该行业特别相关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妇女、移民和儿童。
康宁意识到,使用招聘和劳务机构会增加强迫劳动的风险。所有代表康宁及其供应商的劳工代理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来遵守本准则。代表康宁的劳工代理必须对相关运营国家的就业和招聘代理及子代理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遵守康宁供应商行为准则。工人雇佣合同必须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工人必须由供应商直接雇用和管理。供应商必须在招聘过程中以工人的母语向工人提供本行为准则的副本。
1.自由选择职业
供应商不得使用强迫、抵押(包括债务奴役)或契约劳工或非自愿监狱劳工或剥削监狱劳工、奴役或贩运人口。所有的工作都是自愿的,在合理的通知下,工人有离开工作或终止雇佣的自由。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以威胁、武力、胁迫、绑架或欺诈的方式运送、窝藏、招募、转移或接收人员为劳工或服务。所有工作必须是自愿的,除了不合理地限制进出公司提供的设施,包括工人宿舍或生活区外,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工人在设施内的行动自由。作为招聘过程的一部分,供应商必须向工人(包括移民)提供工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书面雇佣协议。在工人离开其原籍国之前,用他们的母语描述雇佣条款和条件,并且在到达接收国后,不得替代或修改雇佣协议,除非这些修改是为了符合当地法律并提供平等或更好的条款。雇主、代理商和子代理商(如有)不得持有或以其他方式销毁、隐藏、没收或拒绝雇员查阅其身份或移民文件,如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工作许可证,除非法律要求持有此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拒绝工人查阅他们的文件。工人不应被要求支付雇主或中介的招聘费用或其他与雇佣有关的费用。如果发现工人已经支付了这些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该偿还给工人。
2.年轻的工人
供应商不得在制造或其他任何阶段使用童工。“儿童”是指未满15周岁,或未满完成义务教育年龄,或未满该国最低就业年龄的人,以年龄最大者为准。支持使用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习计划。供应商应核实年轻工人的年龄,确保其高于最低雇佣年龄。18岁以下的工人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供应商应通过妥善维护学生记录、对教育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权利,确保对学生工人进行适当的管理。供应商应向所有学生工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在当地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生工、实习生和学徒的工资率至少应与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其他初级工人的工资率相同。如果发现童工,则提供援助/补救。
3.工作时间
据了解,对商业实践的研究清楚地表明,工人的紧张与生产力下降、人员流动增加、受伤和疾病增加有关。因此,除紧急或异常情况外,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包括加班时间。标准工作周(不包括加班)不得超过48小时。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的。紧急或异常情况:不可预测的情况,需要超出预期的加班时间。这些事件是无法计划或预见的。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工作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工作时间应包括法律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工人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4.工作和生活条件
工作和生活条件(如适用)必须至少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人不得因工作或生活条件而面临任何不当的健康或安全风险。上述要求应适用于作为其就业的一部分或与其就业有关的向工人提供的任何住宿。
5.人道的治疗
供应商不得使工人遭受或威胁遭受任何非人道待遇,包括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任何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胁迫、欺凌、公开羞辱或口头虐待工人;也不存在任何此类待遇的威胁。供应商应明确定义并向员工传达支持这些要求的纪律政策和程序。
6.工资及福利
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法律,工人的加班费应高于正常时薪。不得作为纪律措施克扣工资。对于每个工资周期,应向工人提供及时且易懂的工资单,其中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核实所做工作的准确报酬。所有临时、派遣和外包劳动力的使用将在当地法律的限制范围内。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工人不分性别,都能获得同等价值工作的同等报酬。应告知工人从工资中扣除的一切款项。
此外,供应商应定期评估工人的收入是否足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及其家庭的需要。如果工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供应商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寻求逐步实现能满足基本需求的补偿水平。
7.不歧视
供应商应致力于使员工不受骚扰和非法歧视。供应商不得在其员工中从事或允许基于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种族、国籍、残疾、怀孕、宗教、政治立场、工会会员、退伍军人身份、受保护的遗传信息或婚姻状况的歧视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和雇佣实践,如工资、晋升、奖励和培训机会。供应商应确保在所有各级就业中机会均等,并应制定措施,消除在女工中特别普遍存在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例如人身安全和性骚扰)。对善意提出不满的工人,包括移徙工人,不得歧视或报复。对职工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给予合理便利。此外,工人或潜在工人不应接受医疗检查,包括怀孕或童贞检查,或可能以歧视性方式使用的身体检查。
此外,康宁不容忍冒犯性、骚扰性或歧视性的标志、图标或符号(包括联邦旗帜),并禁止在所有康宁工作场所和停车场公开展示此类物品。“公共展示”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马克杯、海报、旗帜、毛巾、纹身、工具箱、保险杠贴纸、帽子、面具和虚荣车牌。任何违反此政策的人将被指示立即从康宁场所中遮盖或移除该物品或物品。
8.结社自由
供应商应尊重所有工人自行选择组织和加入或不组织或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和从事和平集会的权利,并尊重工人不参加此类活动的权利。工人和/或其代表应能够与管理层公开沟通和分享有关工作条件和管理实践的想法和担忧,而不必担心歧视、报复、恐吓或骚扰。供应商将确保工作场所环境使工人能够寻求其他形式的组织(例如,工人委员会或工人-管理层对话),在那里对结社自由有监管限制。